华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管理体制。各级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院、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9-39人的单数,由职务委员、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委员、校长提名委员构成,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职务委员包括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委员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推选、经相关程序选举产生;校长提名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产生。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提名、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含1/3,下同)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数量为不超过13名的单数,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学术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及议事规则等,以及处理临时性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处理专业性的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明确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章程未尽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完善运行机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成员单位包括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会科学处,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专设秘书处办公室,设秘书长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专职副秘书长1名、秘书1名,列入学校编制计划,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校学术委员会专项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院士和职务委员除外)。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上一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或单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一年内未正常履职次数比例超过1/2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空缺委员由原推荐单位或推荐渠道提出替换人选,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各学院(部)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章程制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章程未尽事宜。
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完善运行机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同步,委员可连选连任,届内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或增补的,由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机构或部门)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如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范实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程序:专业性较强的学术事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讨论;临时性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务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其他学术组织、机构或部门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及有关上会材料应在会议召开4个工作日前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程和有关审议材料送达参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有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和学院(部)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教学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份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于次年3月份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华南农办〔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