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学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生物安全法》和《华南农业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21〕8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拟开展和正在开展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备案要求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我校的实验室需在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备案流程
1.自我评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照附件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标准要求,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达到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2.实验室备案。可选择网上办理,窗口办理两种方式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和要求见网页。(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6734892300B4442017003000)
3.现场查验。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并完成行政审批手续。
四、相关要求
1.请各单位督促拟开展和正在开展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7月30日前完成备案,并将备案书提交至科学研究院平台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行政楼412办公室)。
2.请各单位汇总已完成备案的实验室的电子版备案书,于6月27日前发送至kyyptb@scau.edu.cn。
3.相关的实验室场所(房间)应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150号)相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人,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安全巡查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备案,按要求制作实验室信息卡。
联系人:李根 联系电话:8528539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科学研究院
2023年6月21日

